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农科教发〔2016〕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挖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潜力,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到院外单位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 兼职活动要有利于提升院所影响力,促进对外合作;有利于热带农业科技协同创新、协作推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国际合作等工作;有利于加快人才培养,助推建立以创新创造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到与我院创新研究领域相关的公益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企业(院外企业、院所企业)从事与现聘岗位工作业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兼职活动。
第五条 我院在编在岗工作满1年,从事科学研究、推广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含聘用在管理五、六级岗位人员,下同)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科研管理人员可申请兼职。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兼职活动:
(一)从事军工项目或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从事兼职活动。
(二)全职承担院和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等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项目或任务完成的兼职活动。
第七条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范围和数量要求如下:
(一)院及院属单位领导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不得到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
(二)院及院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不含正职领导)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三)院及院属单位内设机构处级干部(含聘用在管理五级、六级职员岗位人员,下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在院外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四)其他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范围和要求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
(五)具有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八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人员(不含同时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兼职范围和数量参照处级干部要求。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同时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具体兼职范围和数量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应与单位业务相结合、与自身精力和能力相适应,避免兼职过多或徒有虚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将所在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一)所在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所在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地市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
(三)所在单位准备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所在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所在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所在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所在单位明确规定不得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宜转让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待遇管理
第十一条 兼职收入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或其他报酬,以及由兼职单位转让、赠予的股权及红利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院及院属单位领导正职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二)院及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正职)、院及院属单位内设机构处级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所在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所在单位规定取得合法报酬,并与其能力、贡献、所承担任务及取得成果相匹配。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收入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在院外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应在当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报告,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培训、报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在兼职单位工作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依据。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兼职活动或接受兼职邀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书面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审批表》(见附件1)和兼职计划(或提供兼职单位邀请函件)。
(二)业务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等部门根据其兼职活动属性,分别对其到企业、公益性单位或非营利组织的兼职事项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核。
(三)组织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对其兼职资格条件、人事关系等进行审核。
(四)会议研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召开会议,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申请材料、三方协议(所在单位、兼职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有关事项进行研究。
(五)审批备案: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六)结果公示:所在单位将兼职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订协议: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约定兼职期限、兼职内容、绩效考核、兼职收入、权益分配、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兼职,由院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农业部相关司局按规定审批。
(二)所领导班子成员、院所内设机构处级干部和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人员兼职,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或机关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院人事处报院党组会审批。
农业部管理干部经院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农业部相关司局审批。
(三)其他人员兼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说明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审批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因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等原因不再符合兼职条件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提任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的职务。
第十九条 院属单位12月31前将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情况书面向院人事处报告,并填写《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情况表》(见附件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兼职人员的工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兼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应遵纪守法,未经批准不得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于所在单位职权的事项;应恪守信息保密义务、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院和院属单位以及他人的技术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属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应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期间如违反所在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属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所在单位可依法与之解除聘用关系,终止人事关系:
(一)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经所在单位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后,拒不改正的;
(二)长期在外兼职或兼职过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严重损害所在单位利益或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兼职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兼职管理规定或人事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期间与兼职单位(机构)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