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我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建设世界一流热带农业科研院所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农业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干部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注重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和富有创新能力的干部队伍,注重选拔任用熟悉科研规律、擅长管理、廉洁自律和专职管理型的领导干部,注重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选拔任用机制,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以及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我院处级领导干部。司局级领导干部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院党组及院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任免决定前,应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院主要领导成员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破格或者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提拔任用干部中,院领导班子内部有较大分歧的;
(五)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在院内提拔使用,或院属单位司局级干部的近亲属在司局级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内提拔使用的;
(六)新组建单位或者调整规格的单位,第一次任免的处级干部;
(七)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八)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干部。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意。越级提拔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要求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热带农业和热带农业科技事业,在热带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献身科技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科研学术道德,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全局观念,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战略眼光、科研规划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注重科学决策、沟通协调和团结合作。
(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除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管理人员提任处级领导干部
管理人员提任为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有现聘在副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含聘用在管理六级岗位)连续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或现聘在管理五级岗位但未明确具体党政职务。
提任为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有现聘在正科级干部岗位(含聘用在管理七级岗位)连续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者现聘在管理六级岗位但未明确具体党政职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处级领导干部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为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直接提任为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本科毕业满十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为院属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担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条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院外单位选聘的领导干部,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一般应当具有在科技研发关键岗位工作或者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院外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领导干部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方式。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从严掌握,并做好全程纪实。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四条 院党组或院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等,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院属单位党委可综合考虑单位发展需要、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干部职数空缺情况、分析研判结果等,向院党组书面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 院人事处综合有关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六条 初步建议向院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报院党组主要领导批准或院党组会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 需上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或事前备案的干部,应在经请示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推荐人数不得多于推荐岗位数。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整体调整,民主推荐按照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或职级推荐。
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按照竞争上岗方式提拔任职的,根据竞争上岗测评结果,经院党组或院人事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院机关及100人以下的单位为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二)100人-200人的单位,在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上的人员中进行;
(三)200人-500人的单位,在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上的人员中进行;
(四)500人以上的单位,在正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中进行。
符合上述人员范围人数过少的,可根据拟推荐岗位情况和人员结构情况适当扩大范围。
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参加人员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情况下,符合推荐职位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人数较多,可能造成票数不易集中的情况,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院党组或者院人事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四条 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院人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防止简单以票取人等偏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或因造假、剽窃、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在科研项目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考察对象由院人事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报院党组审批。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院人事处组织严格考察。
第二十九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科研规划水平、管理能力、学术道德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三十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报院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审批;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
(三)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由院人事处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三十一条 考察工作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党支部书记、人事和纪检工作人员等;
(三)考察对象所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及党组织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院人事处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院纪检监察部门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组织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四)考察期间接收有关问题反映及核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察组履行“一岗双责”,既要负责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负责监督选人用人风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三)熟悉和了解组织人事工作,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四)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职务级别等应与所担负的考察任务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认真核查干部档案信息、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否存在“裸官”和企业兼职等情况,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并由院党组集体讨论。
第三十七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和形成表决。程序如下:
(一)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八条 需上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或事前备案的干部,必须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人事档案、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九条 任用领导干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干部,逐步加大聘任制执行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干部,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从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聘用管理五级、六级岗位人员担任处级领导干部,按本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相关院领导或拟任用单位的司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属于院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院机关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由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属于院属单位内设机构副处级负责人的,由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强调廉政纪律,提出廉洁自律要求。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应当在院党组或院人事处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部门任职的,应当同时迁转党的组织关系;跨单位任职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院人事处应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报院党组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开展考察工作。考察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要求执行。
考察结束后,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院党组批准。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一般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院党组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出现空缺,院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同意。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院人事处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应当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资格审查工作由院人事处会同院机关党委、监察审计室进行;
(三)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领导干部交流,特别注意加强院机关与院属单位、院属单位之间的领导干部交流。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五十三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或者优化班子结构的;在同一单位、内设机构、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十四条 交流的领导干部,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章 退出
第五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或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实行聘任制,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应当免职的;
(五)根据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五十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改任其他职务、改聘其他岗位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按新任职务标准兑现待遇。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执行。
第十一章 纪实、档案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全程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试用期满考察等工作过程和结果,填写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是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的重要索引,院人事处要按工作程序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形成文书档案,并装订成册。
第六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文书档案包括:
(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
(二)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工作方案;
(三)民主推荐结果汇总表;
(四)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
(五)考察报告、考察材料、谈话记录、民主测评汇总表、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
(六)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七)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及是否存在“裸官”和企业兼职等情形的核查情况;
(八)个人档案审核结果;
(九)审计报告;
(十)干部任免审批表;
(十一)会议讨论纪录和会议纪要
(十二)公示情况;
(十三)任职文件;
(十四)试用期满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材料、会议讨论纪录和会议纪要、试用期满任职文件;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已经任职的领导干部,院人事处要形成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存入个人档案的材料包括:
(一)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情况
(二)选拔任用考察材料;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
(四)试用期满考察材料;
(五)其他需要存入个人档案的材料。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十九条 院党组及院人事处负责对院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巡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干部任用工作办法》(院党组发﹝201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