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强化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增强院属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根据《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院具有明确党政职务的科级干部。
第三条 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四条 聘任科级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注意结合科研单位开放度高、探索性强、创新活跃等特点。
第五条 院党组授权院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院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科级干部聘任职责,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一)院机关部门、驻北京联络处、兴隆办事处、文昌办事处以及挂靠院本级机构科级干部的聘任,由院人事处组织,报院批准。
(二)院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所在单位科级干部的聘任工作。聘任结果报院人事处备案。
(三)附属中小学领导班子成员中的科级干部,由院人事处负责组织聘任工作,报院批准。
第六条 院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聘任科级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做出任免决定前,报院人事处备案。
(一)拟提拔聘任科级干部中,领导班子内部有较大分歧的;
(二)破格或越级聘任的;
(三)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超过最高聘任年限仍需继续聘任的;
(四)院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聘任的;
(五)新组建或调整规格的单位,第一次聘任科级干部的;
(六)院属单位人事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
第二章 资格与要求
第七条 新聘任科级干部应符合《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新聘任科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聘任正科级干部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现聘在管理七级职员岗位但未明确具体党政职务;
2.现聘在副科级干部岗位(含现聘在管理八级职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
(二)聘任副科级干部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现聘在管理八级职员岗位但未明确具体党政职务;
2.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4年以上;
4.大专毕业参加工作6年以上;
5.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科级干部应逐级聘任,原则上不予破格或越级聘任。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确需破格或越级的,必须从严从紧把握,并做好全程纪实。
破格或越级聘任科级干部,应当在动议后、民主推荐前,报院人事处审批。
第十条 聘任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数和科级干部职数等范围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一般采取内部选聘、外部选派、竞聘上岗和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包括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
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聘任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报告后,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得多于推荐的岗位数。
个别提拔任职情况下,符合推荐职位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人数较多,可能造成票数不易集中的情况,可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按照公开选聘或竞聘上岗方式提拔任职的,根据测评结果,经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三)考察
应在综合考虑工作需要、队伍建设情况、干部一贯表现和民主推荐等情况的基础上,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防止简单以推荐票、测评结果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聘职务人数。
财务、党建宣传、纪检监察等科级干部职务的聘任,应在组织考察前分别以书面形式征求院财务处、机关党委、监察审计室的意见。
考察工作主要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党风意见征求和廉洁自律鉴定等方式,并形成考察材料。
(四)讨论决定
考察结束后,由院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根据民主推荐或竞聘上岗测评综合成绩以及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选。
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并确保充分沟通交流。
(五)任职
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第二天起计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从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聘任前谈话制度,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管理七级职员、管理八级职员聘任为具体党政职务的科级干部,按本意见实行试用期制。
第十三条 外部选派主要指由院党组根据全院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进行的统筹调整。
第十四条 外部选派人选属于提拔聘任的,按所在单位内部选聘程序办理。具体工作由院人事处委托相关院属单位党委负责。
第十五条 竞聘上岗主要面向全院,公开选聘主要面向社会。采取竞聘上岗和公开选聘方式提拔的,应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布职位条件与程序、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评、民主推荐(竞聘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六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院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批准并在作出续聘决定前,报院人事处备案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四章 交流与轮岗
第十七条 按照培养锻炼、激发潜力、加强监督等原则,加大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推进院机关与院属单位、院属单位相互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应综合考虑、充分动议,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十八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管理能力的;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九条 院属单位科级干部内部交流轮岗由院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院属单位之间交流轮岗由院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聘任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五章 备案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院属单位聘任的科级干部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应于公示结束后7天内报院人事处备案。财务、党建宣传、纪检监察等科级干部,同时报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院属单位人事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应在讨论决定后报院人事处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公示。院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呈报时,必须呈报请示并同时报送工作报告(注明拟任免人选、批复岗位数和职数以及现配情况、动议内容、相关工作方案等)、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档案审核与补缺情况、民主推荐与测评情况、公示情况等。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四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解聘现任职务: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或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达到最高聘任期限不再续聘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应当免职的;
(五)根据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宜聘任现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轮岗决定的;
(十)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任职务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六条 科级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聘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七章 纪实与档案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全程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试用期满考察等工作过程和结果,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是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的重要索引,院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工作程序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形成文书档案,并装订成册。
干部选拔作用工作全程纪实表可参照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相关表格样式制订。
第二十八条 已经任职的领导干部,院属单位人事部门要及时形成人事档案材料并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严肃科级干部聘任工作纪律。院属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科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任职资格条件,严格聘任程序,严格按批复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干部职数等聘任,不得临时动议和突击提拔。聘任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克服干部考察中的不正之风,严格禁止拉选票、打招呼等违规行为。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单位,一律不予备案审批,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聘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是本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聘任“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院属单位科级干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由院人事处组织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聘用到管理七级岗位、管理八级岗位但未明确具体党政职务的科级干部,按院管理职员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并参照《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制订本单位科级干部聘任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