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院战略,进一步提高我院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更好发挥博士后在我院人才队伍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和《海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琼人才局通〔20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登记入站的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单独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院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全院博士后工作实行院所两级管理。
第四条 院人才工作处负责制定院博士后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博士后招收单位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收单位负责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并与博士后签订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协助博士后申报各类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项目以及职称评审。招收单位负责对博士后进站遴选、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报告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合作导师根据学科和团队发展需要,招揽和培养博士后人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支持。
(一)确定博士后研究计划,拟定博士后研究课题,并保证其研究内容应与导师研究方向一致,制定博士后科研目标、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合作导师作为博士后第一学术导师,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研究课题,取得预期成果;指导博士后做好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报告等工作。
(三)指导博士后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四)配合做好博士后的各类考核工作。
(五)做好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培养工作;关心博士后生活,加强人文关怀。
第三章 进站管理
第七条 招收单位围绕我院主责主业、重点学科和创新领域布局结合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院人才工作处,院人才工作处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招收单位根据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综合素质,严格把关,遴选优秀的青年人才进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进站条件:
(一)一般为获得博士学位至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急需紧缺专业领域可实行“一人一策”适当放宽。
(二)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三)一般为脱产全职人员,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可接收在职工作人员。
(四)政治立场坚定、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与创新精神。
(五)热爱农业科研事业,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拟开展研究项目的学科和研究方向符合院学科发展总体规划。
(六)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事博士后研究。
招收超年限、超年龄、在职、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招收单位向院人才工作处确定招收指标,经同意后方可招收。
第九条 合作导师条件:
(一)我院正式在编人员或聘用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的柔性引进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热科优青”培养对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青年博士人才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二)德才兼备,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
(三)具有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较高水平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距退休年限应不少于3年。
第十条
(一)被录用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未报到的,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向招收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二)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若有必要延期,需报所在博士后工作站审批,延期期间工资待遇按招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总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不得超过6年,具体以博士后与招收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为准。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
第四章 出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需围绕我院主责主业开展研究工作,出站评议成果所属领域需与从事研究领域一致,提出出站申请需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序1)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发表一区论文1篇或二区论文2篇以上。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额定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前5完成人)、二等奖(前3完成人)奖励。
(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1项以上。
(四)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金、银、铜奖项目的博士后团队和选手,或获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A档)、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B、C档)。
(五)从事农业农村科技咨询、科学传播、信息软科学研究,以第一作者(序1)在SCI或S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CS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六)从事涉密研究,具有涉密管理资质单位招收且从事涉密研究的博士后,承担或参与国家涉密课题研究,完成不少于3万字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经相关科研管理部门验收认可。
各招收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出站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上基本条件)。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以证书为准)等情况之一,可减少学术论文的数量要求,出站业绩条件可由各招收单位、合作导师在聘用合同(工作协议)中商定明确。
第十二条 博士后应于期满前1个月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等。出站报告评议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招收单位以外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议过程中注重思想交流、学术研讨,严防走程序、走过场。
第十三条 出站报告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在站期间学术成果突出,达到晋升研究员科研业绩条件者为优秀,达到晋升副研究员科研业绩条件者为良好,未完成协议规定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出站报告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可优先考虑留院工作;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方可准予出站。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五)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七)出国(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0天。
(八)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延期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
(九)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和地方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聘用合同和年薪待遇一并终止,未兑现部分不予兑现。其相关人事档案、组织关系需及时转出。
第五章 保障与支撑
第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可正常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作为基本工资;全职博士后建议由招收单位和导师共同提供不少于20万元/年作为生活补助;进入全国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由全国重点实验室提供6万元/年作为实验室补贴。在院博士后招收计划内,院向招收单位提供不少于6万元/人的经费资助,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在职博士后生活补助、实验室补贴等待遇由招收单位与博士后协商确定。
博士后可按院在职人员享受团队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按规定参与科研项目绩效、重大科研业绩奖励分配。鼓励招收单位、合作导师根据人才情况和工作目标,提高博士后基本年薪,增幅部分由招收单位或合作导师承担。在站博士后子女入学和住宿由招收单位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在站期间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博士后团队和选手,院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A档,简称博新计划)、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B、C档)、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人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人员,院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院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报中级职称;已具备中级职称,进站满2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不满2年可根据相关政策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博士后在站时间可计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年限。
第十九条 在站博士后严格遵守院及招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人事档案、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招收单位,参照在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合作导师指导下利用我院研究条件所取得的专利、论文、著作等全部研究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须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或招收单位。上述相应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院或招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人才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热科院人〔20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