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16年12月12日
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实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的意见》(财预〔2016〕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是指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坚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科学论证、合理排序,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一级项目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按照农业部主要职责设立并由农业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个一级项目包含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应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项目数量严格控制,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项目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项目实施主体为部本级(机关司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二级项目的设立,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
第六条 按照使用范围,一级项目分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
通用项目,指根据部门的共性项目设立并由各部门共同使用的一级项目。通用项目由财政部根据管理需要统一设立,由各部门共同使用。
专用项目,指农业部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自行设立和使用的一级项目。专用项目由农业部提出建议,报财政部核准后设立。
第七条 按照项目的重要性,二级项目划分为重大改革发展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类。
重大改革发展项目,指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改革发展项目,以及其他必须由中央财政保障的重大支出项目。
专项业务费项目,指农业部为履行职能,开展专项业务而持续、长期发生的支出项目。包括大型设施、大型设备运行费,执法办案费,经常性监管、监测、审查经费,以及国际组织会费、捐款支出等。
其他项目,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农业部为完成特定任务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申请设立部门预算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部门预算项目应体现中央本级支出责任,项目内容应反映农业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并避免与基本支出及其他项目交叉重复。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部本级(机关司局)及所属预算单位,非预算单位不得作为实施主体纳入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预算,或将应由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项目库建设有关要求,农业部设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分层设立、分级管理。农业部项目库由部本级和部属预算单位上报的项目构成,部属预算单位项目库由本单位立项和实施的项目构成。有下属预算单位的部属预算单位,其项目库由该单位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上报的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财务司统筹提出农业部项目库建设的原则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库建设。
(二)绩效管理。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都必须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合理且未进行调整完善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三)评审入库。将项目预算评审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逐步推进项目预算评审全覆盖,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四)滚动开放。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可定时或定期增加新的项目。纳入预算安排的延续性项目,原则上滚动纳入下年度预算;未纳入预算安排的备选项目,可滚动进入以后年度项目库。
第十三条 财务司组织对各单位提出的项目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库。其中需进行评审的,财务司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积极稳妥逐步扩大项目评审覆盖面。
第十四条 对审核通过的入库项目,财务司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第十五条 列入农业部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向财政部申报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
第五章 项目预算和支出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审核汇总后,由财务司按照“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的方式向财政部申报预算,根据二级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提出一级项目预算需求。
第十七条 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级项目和重点二级项目预算控制数,分解下达各单位二级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财务司下达的二级项目预算控制数,编制项目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送财务司。
第十九条 财务司根据项目库排序和农业部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农业部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草案,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财务司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后,应按时批复各单位。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项目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可交由具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司局部门预算项目支撑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应向社会购买。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项目中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带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履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完善申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科学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或任务委托书一经签订,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司局根据与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任务委托书,向财务司提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财务司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支付文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等单位的资金,应按规定取得发票。通过委托方式支付给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资金,可以资金支付文件、银行结算凭证等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执行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司局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对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任务承担单位,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任务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对任务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送项目主管司局。
第七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各司局承担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还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和其他交通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项目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部门预算项目的预算调整包括对部本级(机关司局)或预算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进行调增、调减或变更项目支出内容等。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财务司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部门预算项目的预算金额、预算科目、预算执行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事宜,财务司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时间、程序、方式报送财政部审批。
财务司收到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后,应及时批复相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 在不变更预算金额、预算科目、预算执行单位的前提下,对项目支出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的事宜,财务司审核同意后,批复相关单位。
第九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有关要求,财务司商有关项目主管司局,提出以农业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建议,随部门预算建议一同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条 按照部门预算批复,财务司组织有关项目主管司局细化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财务司根据评价机构提交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汇总编报农业部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按时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二条 对于纳入绩效执行监控的项目,各单位应将其作为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推进绩效自评全覆盖,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单位要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对所有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按时报送财务司。财务司审核汇总后,形成农业部绩效自评工作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四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以结果为导向、预算监督与预算安排相衔接的机制。
第十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安排挂钩,建立项目任务和资金安排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安排的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类项目和转移支付上划等项目。
第四十九条 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部门预算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