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成果转移转化行为,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提升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
(一)科学界定成果权属
1.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订有合同,对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研院所联合其他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财政性科研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就成果权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约定。
2.科研院所与其他单位共同依法取得的成果,科研院所应与其签订合同,约定成果归属。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
3.成果完成团队应明确团队各成员成果权益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方案,报本单位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备案。
4.成果完成人应至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一是在科研项目立项书中,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二是在科学研究实施阶段,有创造性贡献和实际工作量;三是在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品种审定证书中列出的实际完成人,或在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时列入的实际完成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均不能作为成果完成人。
5.成果完成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
(二)规范成果处置
6.科研院所可自主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处置。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7.科研院所实施成果转化时,应充分听取成果完成人意见。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8.科研院所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研院所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科研院所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予以支持。
9.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应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优先向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让。需将成果转让或许可境外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激励成果转移
10.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依法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应纳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1.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兼顾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专职成果转化机构、研究院所等各方利益,以及相关基础研究和公益性成果研发、转化事业的发展。
12.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四)明确单位主体责任
13.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争取资金支持,建设专业化成果转化队伍。
14.科研院所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建立成果转化对上报告、对下考核制度。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年度工作主要述职内容,对下属单位或科研团队进行分类评价,并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
15.科研院所应加强与其他单位联合协作,发挥各自成果特色和单位特长,协同转化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使用范围。
16.科研院所应及时发现成果转化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既要提高科技人员保护自身成果的产权意识,更要提高科技人员转化应用成果的市场开拓意识。不断探索有效、科学的科技成果保护及转移方法,特别是难以用技术手段保护的科技成果,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
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一)强化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
17.科研院所应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
18.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激励重要贡献人员
19.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20.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
21.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
22.科研院所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三)鼓励持股转化成果
23.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应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不得转让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股权转让对象和价格应在科研院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并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成果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无需审批,但必须在科研院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如有异议,由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四)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
24.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可兼职的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5.没有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技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救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实行科技人员兼职公示制度,批准兼职的须在本单位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到外资企业或有国(境)外背景的企业兼职的,科研院所要审慎审批,必要时应听取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企业兼职。
26.兼职人员须与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成果权益分配比例、薪酬标准等,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兼职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应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进行兼职管理,如有按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应在3个月内辞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7.到企业兼职的人员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报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可按规定参加成果权益分配。
28.科技人员在相应人事、组织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可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离岗创业人员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离岗期限、保险接续等事宜。
三、保障成果转化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院所制度建设
29.科研院所应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强化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确权管理办法、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科技人员持股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在各项制度中,均应体现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
30.科研院所应按照如下内容,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成效和问题;科技成果数量及有关情况;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二)促进成果公开转移
31.科研院所应加强与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的联合协作,委托中心开展科技成果价值发现、托管交易、众创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32.科研院所在开展成果权属界定、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工作时,应按照依法依规制定的管理制度,规范并履行约定、审批、公示等一系列程序。
33.科研院所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院所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34.农业部有关司局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办法、制度、政策、措施,指导监督科研院所落实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规范实施成果转化工作,并加强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在开展条件建设、科研立项、评奖表彰等工作时,优先支持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院和所。
35.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的建设督导工作,推动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公开、规范、高效交易。
36.农业部有关司局积极推动科研院所业务管理岗位的去行政化改革,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适应成果转化新要求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
37.本细则中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兼职取酬、离岗创业、持股、奖励等方面,不得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8.本细则适用于部属三院及所属研究所。农业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如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其成果完成人在享有成果权益分配时可依照相应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