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提高我省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琼科研机构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保障国家科研项目在我省顺利实施,建立我省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配套资金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科研项目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预审制度。省科技厅对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的国家科研项目,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参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对申报项目的内容、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进行预审,对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的科研项目,研究提出推荐意见。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科研项目预算编报要求,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省科技厅对拟推荐科研项目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算评估,送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出具省级资金配套承诺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立项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申请省级配套资金,由省科技厅核定省级配套资金预算额度,按照程序编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的核拨与项目立项、中期执行情况检查等相结合。
四、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报送的各种中期检查材料、科技报告和验收总结报告等应同时抄报省科技厅。
五、省级配套资金的使用,参照国家和我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单独进行审计,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审计报告。
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加强跟踪及检查。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参照国家、省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及时终止配套资金或停止拨付;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