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最大程度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打下坚实的创新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海南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科研项目管理
(一)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省级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为基础,完善全省统一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全部纳入管理;按管理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等开放,实现全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信息化。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开发和应用科研和财务一体化的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科研资金预算、调整、报销、核算、绩效发放等全过程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二)优化项目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项目分类形成机制,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立项;战略性、前瞻性、急需性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政策研究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对符合未来国家和海南省规划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立项;对事关全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可试行采取招标方式立项;对公益类基础研究项目,可采用稳定支持方式立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可实行合同制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立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三)优化科研项目申报。精简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凡在省政府共享大数据中能查找的资料,不重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优化科研项目材料申报,可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认证的材料,可不提供纸质材料,逐步推行无纸化不见面申报。对科研信用良好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实行容缺受理,先报后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四)优化检查方式。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制度,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多头监督检查,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互认,省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大幅度减少对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合理确定检查比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五)推广综合验收。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中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进行综合验收。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利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其财务审计材料作为项目综合验收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六)规范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制定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审计指引,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提高科研项目财务审计质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检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七)全面实行学术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应建立学术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方式,设立学术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在项目承担单位日常运转费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责任单位: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八)探索国际化的科研项目合作管理制度。试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国内注册外资机构和与我国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境外科技人员承担除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科研项目,充分利用好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在部分对外合作的科技专项试行科研经费、科研设备和材料跨境使用,探索开放的国际科技合作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充分下放管理权限
(九)扩展技术路线决策权。赋予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相关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单位内部进行公开。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等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项目承担单位)
(十)优化预算管理。试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以及其它费用,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简化预算编制管理,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以外的全部科目支出数额及比例,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立项之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各项目承担单位)
(十一)拓宽直接费用列支范围。选择部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进行试点,对没有财政工资性拨款的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在承担科研项目时,可参照相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项目组人员工资,其他单位不得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高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科研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举办的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国际旅费等,可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二)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拓宽间接费用使用范围。试点在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智力密集型项目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研究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间接费用比例再提高10%-20%。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实际参与课题研究项目组成员,可据贡献量分配科研项目绩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科联,各项目承担单位)
(十三)下放财务管理权限。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需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内部报销制度,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用标准,以及按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设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自制凭证据实报销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确实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的,精简审批层级。(责任单位: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十四)创新采购机制。对科研工作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可不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对于需要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耗材的,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按程序确定,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批。所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设备、耗材,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可按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自行购买。项目单位应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按程序公开相关采购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十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发放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三、加大激励力度
(十六)试点实行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领衔人员年薪制。试点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列入预算,立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十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或收益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十八)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纯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激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其他转化收益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管理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研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科技成果,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十九)建立法人担当激励机制。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省级科研管理改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所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的重要内容。对于落实省级科研管理改革政策到位、创新绩效突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前沿基础研究类、公益性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的稳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二十)建立科研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建立激励科研创新宽容失败免责机制,区分科研创新、探索性试验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及从事科技管理和科研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或协议定价成交科技成果,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的,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对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免责。(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四、加强绩效管理
(二十一)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二十二)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突出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突出技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应用示范类项目重点突出经济社会价值。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二十三)强化结果应用。强化契约精神,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协议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二十四)全面推行科研诚信制度。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研项目、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覆盖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评审专家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科研服务机构等法人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科研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科研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技术路线、直接费用、科研团队调整情况,项目终止和验收、仪器设备及材料采购、专家咨询及差旅费用、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学术和财务助理支出情况等,接受内部监督。(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五、明确各方责任
(二十六)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省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科研项目管理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探索常态化科研管理工作督查制度,针对科研项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等进行重点督查。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互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社科联)
(二十七)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科研管理负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要制定规范便捷的技术路线调整、直接费用调整、间接费用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设备自主采购管理、成果转化、横向课题管理等制度。要落实科研管理改革政策,推进科研管理“一站式”服务。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责任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八)科研人员要落实承担主体责任。科研人员应勤勉尽责,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不弄虚作假,认真完成科研任务,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科研人员应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责任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
六、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研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管理与服务,提升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守好底线,营造良好的管理创新环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项目承担单位)
(三十)落实责任分工。相关主管部门应主动担当,大胆创新,督促检查相关改革事项落实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文件要求,制定详细内部管理细则,打通科研创新“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项目承担单位)
(三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科研创新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讲活动,把相关政策宣传好,营造科研创新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项目承担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措施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