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琼发〔2017〕12号
(2017 年 6 月 1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着力解决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薄弱、科技创新体制不顺和机制不灵活、科技创新人才缺乏、科技与产业结合不紧密,特别是科技创新的氛围不浓厚、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省情,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 12 个重点产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显增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提高,科技基础条件明显加强,科技创新资源和服务平台共享机制基本形成,科技人才队伍得到较快发展,全民科学素质明显提升。在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显著,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加强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
(三)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强化顶层设计,搭建公开统一的省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建立省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优化形成符合我省实际、与国家五大科技计划衔接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科技创新统筹协调,加快建立健全各主体、各方面、各环节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
(四)建立以产业创新为重点的科技创新新机制。着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整合和优化创新资源要素配置,形成科技创新合力。围绕加快培育深海、航天、医疗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现代旅游等产业,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企业、新业态,争取在深海、航天和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成为领跑全国的创新高地。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 3 年。每年根据入库企业年度研发实际投入和培育期内企业规模的成长,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六)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一批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根据企业规模和企业所在行业等情况,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资金补贴,用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园区或市县科技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七)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攻关、专利化和产业化应用,被认定为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鼓励各市县和科技园区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八)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认真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技术入股、技术服务和转让等税收优惠及分红激励政策。对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实际研发投入,企业所在市县(区)政府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开展重大科技研发活动。
(九)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新创业载体,积极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中试与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符合规定的,省科技部门给予立项支持。鼓励市县政府、高新园区、开发区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长期免费或低租金的办公、科研场所。经省科技部门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其专门科研用地可按程序以科教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营性产业用地采取招标出让的,出让底价可以在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相应的土地用途修正系数进行价格评估后集体决策确定。
(十一)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加强科技评估、技术市场、标准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的贯标企业一次性支持 20 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准予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30 万元。加强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支持100 万元;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工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给予一定补助。
五、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三)积极培育海南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现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基础,培育海南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实现产业链的融合,引领海南现代农业发展。
(十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从人才引进、住房优惠、科技创新奖励、招商资源配备、重大招商项目审批等方面出台专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开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工作。
(十五)加大力度引进科研机构。对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省设立科研机构,给予大力支持。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支持。省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支持额度,省财政安排经费,支持科研机构完善科研条件和引进、培养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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