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务热区乡村振兴、“一带一路”建设和海南自贸港建设,聚焦热带农业重要领域创新目标和核心任务,加快我院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建设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才优先理念,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协议管理、目标考核、动态调整,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引进和自主培养的方式,充实“十百千人才工程”,补充高精尖缺人才。
第三条 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院人事处作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院属二级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院属二级单位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落实高层次人才的岗位任务、工作条件、创新平台和待遇保障等。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标准另文规定。
第二章 引进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需求:用人单位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明确人才引进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目标和工作待遇等,通过院网、相关媒体和渠道对外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申报人填写《高层次人才申报书》,并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学术委员会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请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面试及评议。
(三)面试及评议: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面试,评议专家不少于9人(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根据申报人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出具考察意见。针对现行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标准未涵盖的申报人,还需提出推荐认定高层次人才类别的建议。
(四)人选确定: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人选及高层次人才类别。用人单位将《高层次人才申报书》及符合高层次人才类别的证明材料报院人事处。
(五)审核:院人事处会同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将现行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标准未涵盖的A、B类申报人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六)审批:院人事处综合申报人选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报院审批。
(七)公示:用人单位对审批同意的引进人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聘用: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并按院有关规定开展岗位聘用。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相应年龄上限,其中A类人才70周岁、B类、C类和D类人才50周岁、E类人才45周岁。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院内在编在岗人员,符合A、B类条件的,经个人申请、院人事处会同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院认定;符合C、D、E类条件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技术工作主要依托单位)审核评议后发文认定。我院现行高层次人才分类参考标准未涵盖的优秀人才,可参照引进人才经相应的学术委员会评议按程序认定。
第八条 A、B类人才(含引进)认定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C、D、E类人才(含引进)认定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在有效期内,方可签订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议。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议由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工作主要依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内容应明确细化具体岗位及职责、工作目标及任务、考评指标及相关待遇等。工作目标及任务应分为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考评指标应可量化或可阶段性进展评价。其中A、B类人才由院、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工作主要依托单位)和个人三方签订。签订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议后,高层次人才方可在协议期间享受相应类别人才待遇与培养支持。
第四章 人才待遇与培养支持
第十条 A类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待遇和培养支持包括:
(一)特岗绩效不低于150万元/年,由院承担;
(二)根据国家、海南省及属地有关规定,按最高标准享受工资待遇;
(三)享受属地或院人才住房政策;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由院分2次统筹安排;
(五)配备科研助手、行政秘书,支持组建创新团队,原有团队中核心成员一并引进的,享受院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用人单位提供科研平台,配备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实验室及办公场所,提供科研仪器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七)配偶可随调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B类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待遇和培养支持包括:
(一)纳入“热带农业十百千人才工程”十人计划;
(二)特岗绩效不低于60万元/年,由院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三)首个聘期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工资待遇;
(四)享受属地或院人才住房政策;
(五)根据个人需要,可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首聘期(5年)由院分批次统筹安排;
(六)配备科研助手,支持组建创新团队,原有团队中核心成员一并引进的,享受院内同等人员相同待遇;
(七)用人单位提供科研平台,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实验室及办公场所,提供科研仪器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八)配偶可随调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C、D、E类人才的岗位待遇和培养支持由院属二级单位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其中C、D类人才纳入“热带农业十百千人才工程”百人计划。C类人才中属“四青”计划(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的,可由用人单位向院申请“一事一议”提供特岗绩效。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及海南、广东、云南、广西等热区人才政策,积极推荐我院高层次人才申报省部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候鸟型人才”认定或高层次人才资助,积极争取享受属地相关人才优惠政策,可与院所制定的岗位待遇和培养支持同时享受。其中,享受人才政策住房应符合国家、属地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高层次人才分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人才,以最高类别进行认定并享受最高类别的岗位待遇,不得同时享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岗位待遇。
第十五条 院统筹管理全院改革启动费和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适量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人才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加强岗位聘用管理。其中,引进的B类人才在首个聘期后再次聘岗,C、D、E类人才聘岗,均按院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C、D、E类人才首次聘岗前参照同类人员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加强工作任务考核管理。用人单位按照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议签订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组织考核,其中A、B类人才考核结果报院科技处、院人事处备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高层次人才暂停发放特岗绩效,直至完成且下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未完成总体目标任务的高层次人才,应根据协议返还相应待遇,且两年内不再续签或新签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议。
第十八条 加强学术诚信管理。凡发现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诚信,伪造认定或考核材料的个人,一律取消我院高层次人才和“热带农业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并要求返还已享受的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以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院柔性引进人才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热带农业十百千人才工程”千人计划遴选对象为E类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人员、优秀博士、各类项目负责人等。具体遴选工作由院属二级单位每年自行开展,并将遴选结果报院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院所实际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热科院人〔2015〕328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住房激励实施办法》(热科院人〔2015〕334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热科院人〔2017〕38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