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农科教发〔2016〕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技术离岗创办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全院在编在岗连续工作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可转化可应用的成果或技术的,经批准可离岗创业。
同时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含聘用在管理五、六级岗位人员,下同)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携带的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涉密岗位工作或现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含在脱密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人事关系管理
第六条 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
离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所在单位参与改革。
第七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可按照院有关规定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第八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执行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九条 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情况。
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第十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1个月(30天)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照其离岗创业前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创业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等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
离岗创业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90天)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所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离岗人员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予以聘用,并逐步消化。
第十三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待遇管理
第十四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所在单位原则上停发工资、补贴(含住房补贴)、奖金等待遇。
所在单位也可根据离岗创业产生的收益情况,按照权益分配比例,约定离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工资调整政策,调整离岗人员创业期间的档案工资。
第十五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获得的各项收入,均不纳入所在单位工资总额或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六条 经所在单位所在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机构批准,离岗人员创业期间,可按规定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不含工伤保险)和职业年金。
第十七条 离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和规范津补贴确定,缴费年限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离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离岗创业所在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根据责权利一致原则,依据离岗人员对所在单位、所在企业作出的实际贡献及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比例等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企业或离岗人员承担的,所在企业、离岗人员应按时将缴费所需资金及时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纳。
第十九条 所在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等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离岗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离岗人员承担,所在企业、离岗人员应将缴费所需资金及时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纳。
第二十二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按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申请抚恤金、丧葬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等,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
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人员的离岗创业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院人事处按程序审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书面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见附件),同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或发明专利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及对所在单位产生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核审批。
(一)业务审核:所在单位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等业务归口部门对离岗人员离岗创业事项的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二)组织审核: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离岗人员的资格条件、人事关系等进行审核。
(三)协商协议:所在单位与离岗人员、所在企业拟订离岗创业协议(简称“三方协议”)或所在单位与离岗自办企业人员拟订离岗创业协议(简称“双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人事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保密、成果归属和发生争议及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并对离岗人员在职在岗期间取得的成果和科研副产物中具备社会利用价值的部分进行梳理确认。离岗创业事项涉及所在单位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需明确各方权益分配等内容。
所在单位与离岗人员应同时就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协商一致。
(四)研究审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对离岗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三方协议(或双方协议)、变更后的聘用合同等有关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对研究同意的离岗人员,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示。
经审批同意离岗创业的,所在单位应将离岗人员及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签署协议和聘用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单位与所在企业、离岗人员签署三方协议(或双方协议),并与离岗人员签订变更后的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离岗人员的离岗期限自签订三方协议(或双方协议)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备案。
在办理离岗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应将《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和三方协议(或双方协议)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所在单位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第三十一条 离岗人员创业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离岗创业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