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干部挂职(借调)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干部挂职(借调)锻炼工作,增强干部挂职(借调)锻炼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党组《关于促进部署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农党组发〔2022〕2号)《农业农村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人教函〔2019〕4号)和院关于促进院属单位高质量发展有关精神,结合院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指在不改变干部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委以具体职务到其他单位培养锻炼的临时性任职行为,挂职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主要包括援藏援青援疆、中央统派和农业农村部等部委机关司局、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或所属单位(含科技副市县(乡镇)长、乡村振兴工作成员、第一书记和科技特派员)。
干部借调锻炼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委任具体职务的培养锻炼行为。主要包括农业农村部等部委机关司局、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院本级等因工作需要借用院内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三条 挂职(借调)锻炼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院人事处做好组织管理工作。挂职(借调)工作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效益导向和权责一致原则,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挂职(借调)行为。
第四条 挂职(借调)目的主要分为培养科研和管理能力、科技帮扶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类型。
第五条 挂职(借调)任务主要是:满足事业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对口培养干部;发挥桥梁作用,深入调查研究,扩大院所影响;增强帮扶效果,服务地方三农,推动成果转化。
第六条 选派挂职(借调)干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政治信念坚定,遵守工作纪律,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条件,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来院工作满1年的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入职人员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选派。
第七条 院属单位、院本级各部门(以下简称:“院属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挂职(借调)锻炼工作,客观公正严格按条件推荐挂职(借调)干部,把好人选素质关、资格条件关、廉洁自律关。
第八条 挂职(借调)锻炼工作分院所两级管理。
(一)挂职锻炼工作由院统筹,干部借调锻炼工作按借调单位性质分院选派和院属单位自主选派两类。
(二)挂职锻炼和院选派借调锻炼工作,由院人事处负责组织管理,院本级业务归口部门和相关院属单位配合。
(三)院属单位自主选派借调锻炼,由各单位按照规定做好管理,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院属单位之间除试验场外,原则上不安排挂职(借调)。院本级部门借调人员应从严从紧掌握,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报院主要领导同意,报院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借调人员:编制内人员空缺,日常工作开展受到影响的;在编工作人员因挂职借调锻炼、驻外工作、参加培训、休产假或者病假等情形,不能在岗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需要支持的;确需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的其他特殊情况。
院内机要岗位和保密岗位不得使用挂职(借调)人员。
第十条 建立挂职(借调)人员数据库。
(一)建立院年度挂职(借调)人员数据库,有效期为1年,仅用于院统筹选派。
(二)院属单位(部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推荐人员计划,经院人事处汇总后,抄报院本级业务归口部门。
(三)推荐人员根据单位规模和多岗锻炼需要确定:院属单位按自主选派的挂职(借调)总人数计划与年度挂职(借调)数据库推荐人数为5:1的比例报送院年度挂职(借调)数据库推荐人员,院属单位年度挂职(借调)数据库推荐总数不超过3人,推荐人员不包含各单位自主选派人员,应服从院统筹的挂职(借调)任务。
(四)推荐计划应充分考虑单位下一年度干部培养、单位发展和项目合作等需要,提前征求个人意见和明确安排意向。注重与单位科研区域布局、科技扶贫任务、成果转化等目标相结合,提高挂职(借调)工作的“叠加效应”。
第十一条 挂职(借调)选派流程。
(一)院外单位从我院选派干部挂职(借调),应书面向院或者所(站、中心、场)发函。
(二)挂职锻炼由院人事处统一归口办理,经征求派出单位等有关方面同意后,直接从库内选派,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做好对接。
(三)院统筹选派的借调锻炼,由院本级业务归口部门办理,经征求派出单位同意后选派,报院人事处备案,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做好对接。
(四)由院属单位自行选派借调锻炼,由本单位按照规定自主选派,于每季度末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挂职(借调)管理。
(一) 挂职干部、院选派借调干部的日常管理由接收单位、派出单位、院人事处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院属单位自主选派借调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协助。
(二) 挂职(借调)干部要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职尽责,完成挂职(借调)工作。院选派的挂职、借调干部在挂职(借调)期间,每年至少向派出单位(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并在期满结束时提交1份总结报告报院派出单位(部门)。派出单位要与接收单位主动加强联系交流,及时了解选派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帮助选派干部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干部挂职(借调)期间,六个月以内的,开具党(团)员证明信;六个月(含)以上的,转移党(团)员组织关系。
(四)挂职时间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3年。借调时间一般为6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借调期满需延期借调的,应严格履行备案程序,连续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挂职(借调)干部实行动态调整。对因身体情况、家庭状况、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不宜继续挂职(借调)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挂职(借调)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严格挂职(借调)干部请假制度。干部挂职(借调)期间,按接收单位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于审批同意3天内报派出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借调)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不无故离开挂职(借调)岗位,不向接收单位提不合理要求,不邀请人员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旅游;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当地民俗。挂职(借调)干部违法违纪的,中止挂职(借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派出单位依据接收单位年度考核评鉴情况和选派干部综合表现等,综合确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由院统筹选派的挂职干部,在接收单位参与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且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
第十六条 挂职(借调)期满,接收单位应对选派干部综合鉴定。院管的挂职(借调)干部填写《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挂职(借调)干部期满鉴定表》,报派出单位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院统筹选派到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司局挂职(借调)的干部,需院统筹在北京市内安排住房的,由驻北京联络处根据借调单位书面函件的先后顺序和住房情况统筹安排;院属单位自主选派借调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在京挂职(借调)人员统一由驻北京联络处管理。
第十八条 挂职(借调)待遇。
(一)挂职(借调)经历要作为干部培养使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对坚守乡村振兴一线的选派干部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二)挂职(借调)期间,选派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岗位(职务职级)等级保持不变,由派出单位承担;挂职(借调)补助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时间和规定标准核算。挂职(借调)补助分为交通补助与生活补助,属于异地挂职(借调)锻炼(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位于不同市县)仅发放生活补助,按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核定;属于本地挂职(借调)锻炼(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位于同一市县,不含院区内借调)的仅发放交通补助,按差旅费交通补助标准核定。以上补助发放天数需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日,由干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定,由财务部门发放。
(三)不得同时享受同类别补贴,已发放差旅补助的,生活补助及交通补助发放天数需扣除,已经享受接收单位所在地政策补贴中的生活和交通补助的,不再发放挂职补助。同时发放挂职补助的不再发放午餐补助,院内借调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标准发放午餐补助。
(四)选派干部赴接收单位报到、期满返回派出单位,或因派出单位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费用,接收单位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接收单位没有规定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挂职(借调)期间履行接收单位工作职责产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异地挂职在3个自然月及以上的工作人员除因公出差外,每年可报销1次往返挂职地与家庭所在地交通费用。
(五)院本级内跨院区接收院属单位借调干部的,接收部门应与院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好选派干部的住房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费用由接收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挂职(借调)管理办法》(热科院人〔2020〕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挂职(借调)管理的通知》(热科院办人〔2020〕88号)《关于调整挂职锻炼和派驻北京工作人员生活补助的通知》(热科院人〔2016〕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