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党组关于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人才强院战略,打造热带农业战略人才力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实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简称“热科优青”),结合院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科优青”作为院级人才培养计划,坚持“四个面向”,坚定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为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创造条件。计划五年内在全院选拔培养50名左右具有领军人才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跟踪培养,着力打造一支有冲劲、有潜力、创新能力强的优秀青年人才队伍。
第三条 “热科优青”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重点。按照“6大学科群×10大重点产业”创新体系布局聚焦热带农业战略和前沿领域,突出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发展。重点发现掌握一批具有“国字号”人才计划培养潜质、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以上成果竞争优势的创新“突击队”。
(二)竞争择优。全面把握人选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研究重点及预期成果等情况,在遴选中实行分类综合评价,对从事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研支撑、成果转化及乡村振兴等不同类型人才采取差异化评价,确保培养对象德才兼备,经得起创新攻关检验。
(三)整合资源。坚持人才优先,加强院所两级投入,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平台、岗位等各类资源要素在人才培养中的综合效益,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新格局,重点支持开展具有前沿性、原创性、颠覆性和非共识性科研任务。
(四)动态调整。建立常态化遴选和滚动培育机制,实行年度遴选、年度推优、期满评估等模式,对培养进展不明显的及时指导纠偏和调整支持措施,对培养目标实现难度大或用人单位支持不力的予以退出。
第四条 院人才工作处负责制定“热科优青”的支持条件和支持范围、组织协调和评估管理等工作;院属单位负责人才推荐申报、培养协议签订及任务目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人选资格条件
第五条 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科学精神,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厚植“三农”情怀,注重涵养品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热爱热带农业科技事业,勇于创新创造,全职在岗工作,身体健康,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年龄不超过36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致力于服务热带农业农村发展重大需求,聚焦热带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研支撑、成果转化及乡村振兴等工作。研究方向紧扣热带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要求,对热带农业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推动作用,或研究内容预期能够取得原创性、关键性、突破性成果,有望填补行业空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推荐:
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额定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前5完成人、一等奖前3完成人、二等奖前2完成人。
2. 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国家基金项目主持人,院科技创新团队牵头专家或院“揭榜挂帅”项目获得者。
3. 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一区或南大核心CSSCI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4. 取得重要推广应用价值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根据院工作部署,院人才工作处发布遴选通知,明确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等,每年遴选数量根据推荐情况及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推荐人选。通过个人申报、专家评议、单位推荐等程序推荐人选。用人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科研学术诚信、党风廉政考察。
第八条 单位推荐。院属单位组建推荐委员会,由单位学术委员会专家及一定比例外单位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进行评议推荐,推荐人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要求报送院人才工作处。
第九条 专家评审。院人才工作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并会同院学术委员会、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确定人选。经院人才工作处审核并报院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颁发证书。院发文公布培养对象,并为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育方案、支持条件和服务期限等,并将协议报院人才工作处备案。培养对象要围绕培养目标制定培育方案,并经过包括导师在内的专家论证,确保培育方案科学性和可行性。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培养档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优先。院所每年统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机构改革专项经费等各类经费对培养对象予以稳定支持,提供和争取不少于20万元/年/人的科研经费,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奖励优先。在培养期内,对年度推荐为优秀的培养对象,用人单位当年发放不少于5万元/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优先。优先考虑培养对象职称评聘或破格晋升。对符合条件的可聘任为青年研究员(青年副研究员)。在开展高级职称评审时,为培养对象开通“青年通道”,根据培养对象申报情况单列指标。
第十六条 “英才岗位”优先。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面向培养对象设置正高级“英才岗位”,破除论资排辈,实行特殊政策、专岗专用,不占用所在单位岗位批复指标。
第十七条 重点使用优先。推荐培养对象担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野外观测台站等创新平台的重要职务,支持组建创新团队或担任有关团队负责人,推荐选派到一流院所短期访学、国外访学和博士后研究,参加上级组织调训、重要学术活动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方式内容。采取年度推优、期满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承担科研任务、科研进展成果产出和目标完成情况等科研绩效情况,以及集智攻关、团队协作、作风建设等综合能力素质情况,重点评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研究进展成效。
第十九条 评估基本要求。培养期内作为主持人获国家自科基金或社科基金等国家级竞争性科研项目或单项50 万元以上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其中社科类30万元以上),并且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作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一区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二区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一区发表论文1篇且二区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南大核心CSSCI期刊);或取得国内外同行普遍认可的标志性重要成果。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在培养协议中进一步细化明确评估要求。培养期内获得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神农青年英才等以上支持的人员,入选当年度和期满评估直接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评估组织实施。年度推优和期满评估由院人才工作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统筹组织。年度推优比例不高于40%;期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用。年度推荐为优秀的培养对象,享受年度科研奖励。期满评估结果为优秀,院所另行研究重点培养支持方案;期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3年内取消申报院所自主立项科研项目资格。
第六章 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联系人才制度。统筹安排院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1-2名培养对象,畅通人才决策咨询、建言献策绿色通道。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掌握人才思想动态,了解科研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子女入托入学、住房等方面实际困难,减轻非科研负担,督促落实有关政策及保障措施。将人才培养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指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培养导师制度。对培养对象实行“双导师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导师,并从院外选聘一名本学科领域内的国家级人才专家,或院内现聘专技二、三级岗位专家作为专业导师。培养对象要加强与导师联系,及时请导师指导研究技术方案、项目申报书、科研攻关中遇到的难题等。院内二、三级岗位专家作为专业导师的,要将人才培养成效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大人才服务保障力度。用人单位要统筹各渠道资金,用于培养对象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和公共实验平台条件等支撑保障。科研奖励经费来源渠道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奖励单位统筹部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投资收益及多方筹集的社会资金等,应优先消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医疗体检、心理咨询活动,探索建立学术休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大人才宣传推荐力度。加大人才宣传和典型选树力度,深入挖掘培养对象在推进热带农业科技创新、支撑热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开展立体式宣传,大力推荐培养对象参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荣誉称号,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人才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院所两级负责、以所为主的培养方式。院所共同落实好“热科优青”支持政策,用人单位承担选人育人用人主体责任并负责日常管理,院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七条 培养对象支持期为5年,支持期内应全职在岗工作,经用人单位批准和院审批方可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二十八条 培养对象在支持期内如达到更高层次支持范围的标准和条件,可按相关推荐程序申请相应层级的支持,相关支持政策就高掌握,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规定,对于出现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相关支持,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培养对象不能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院将追究其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印发的《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优青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热科院人〔2022〕8号)同时废止。院人才培养计划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明确培养方案,可按约定的标准事项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人才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