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中国热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管理,规范联培生招生和培养行为,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热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联培生是中国热科院及院属各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与国内外联培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共同招收,并在中国热科院从事科学实验、论文撰写的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制定我院联培生管理制度,拓展与高校联培合作关系,指导各单位联培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各单位是联培生招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联培生统筹管理,拓展本单位招生渠道,指导和监督导师招生及培养行为。导师是联培生培养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积极拓展与高校合作渠道,加强沟通交流,通过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争取高质量联培生生源,尤其是博士生源。
第五条 各单位招收联培生的专业应与本单位重点学科和创新领域紧密相关。
第六条 各单位或导师在与高校达成联合培养意向后,应以单位名义签署联合培养工作协议。协议条款应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培养目标和要求、论文署名原则、科研成果归属、日常管理和生活保障等内容。
第四章 科研活动管理
第七条 联培生入学后,导师应与联培生充分沟通,及时制订培养计划。在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时,应结合培养单位主责主业、团队和导师重点研究方向及学生所在专业。
第八条 联培生的开题、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按照联培高校规定执行,导师应对各培养环节严格把关,帮助联培生解决科研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应通过建立组会交流机制、举办学术论坛等多种形式为联培生搭建丰富的学术交流平台。
第五章 入学及离院管理
第十条 联培生进入培养单位后,各单位和导师应以迎新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开展院所基本情况、相关规章制度等宣介教育,帮助联培生尽快熟悉环境,了解行为规范,增强认同感。
第十一条 联培生离开培养单位前,须按要求与单位做好研究数据、实验材料、学位论文等相关资料交接,完成《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离院审批表》审批手续,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离院。
第十二条 联培生利用联培期间科研条件做出的学术成果,须经导师书面同意及单位审核,确定内容和署名无异议后,方可用于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做好毕业联培生去向情况跟踪和统计分析,建立与联培生沟通、联系长效机制。
第六章 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 导师应安排联培生参与项目研究和开展实验,并根据工作情况发放一定的助研补助。原则上,硕士研究生不低于800元/月;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500元/月。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为联培生购买人身安全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完善管理人员配置,为联培生配备兼职或专职辅导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积极组织联培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联培生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联培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九条 学生党员可列席所在联培单位相关党支部组织生活。联培生入党按照学籍所在高校规定执行,各单位积极协助做好考察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导师要关心联培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掌握学生情绪、行为和思想变化,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关注学生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择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各单位和导师可为生活困难的联培生提供助管岗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组织成立学生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建立联培生“大家庭”,引导联培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与联培生所在高校沟通联系,及时反馈联培生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联培高校及我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高度重视联培生安全工作,把安全问题作为联培生管理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确保联培生在科研、生活、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联培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仪器操作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审批联培生外出申请,加强外出前安全教育和外出期间监督管理。如联培生开展海洋及野外科考工作,须严格按照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联培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发生安全事故、疫情等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研究生处和联培高校反映。
第九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口院区联培生宿舍房源由院资产管理部门配置,各单位将住宿需求报送至后勤服务中心,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床位分配和日常管理。超出宿舍承载量的部分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并做好日常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儋州院区联培生宿舍房源由院资产管理部门配置,各单位根据实际向院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房屋需求,宿舍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及导师负责。三亚研究院联培生住宿需求由导师向三亚研究院提交申请,由三亚研究院统一报送至崖州湾科技管理局,日常管理根据崖州湾科技管理局及三亚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院区联培生宿舍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和管理。原则上,海口院区及儋州院区联培生宿舍不安排海南大学联培生入住。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导师要加强对联培生住宿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充分掌握每位联培生居住地址,加强室内用火、用电、防盗等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形成定期检查机制,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联培生须遵守各单位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要求办理入住与退宿手续、缴纳住宿与水电费用等。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将培养管理档案和联培生培养过程档案及时归档。培养管理档案包括单位与联培高校或二级学院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培养工作总结等。联培生培养过程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归档,包括《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离院审批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材料、科研论文及毕业论文、实验记录本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10月将本年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情况统计表》《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花名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信息统计表》、简要工作总结等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处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单位联培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将与本单位导师遴选指标、招生指标等挂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联培研究生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联培本(专)科生招生、培养及日常管理的权限在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联培高校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政策、联培高校有关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联培高校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热科院研〔2020〕224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联合培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性意见》(热科院研〔2020〕225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热科院研〔2020〕226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办法》(热科院研〔2020〕2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